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努力实现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科学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在校园内开展的、教学计划之外的文化活动。包括各种文明创建、志愿服务活动;各种学习会、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活动;各种社团、文艺、体育、艺术活动;设置广告、标语、景观和广播影视播映活动。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
第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提高学生审美能力,激发学生成才动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禁止黄、赌、毒活动,禁止宗教、传销活动,禁止传播封建迷信的活动,禁止传播消极颓废言论、虚假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 校园文化活动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园文化活动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学工处、校工会、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统筹协调全校工作。
第七条 凡在校园内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对组织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全校性重大校园文化活动,由职能部门提出活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批准后,相关部门按方案组织实施;
(二)职能部门组织全校性常规性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定活动方案后,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组织的活动审批把关;
(四)校团委指导、审核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活动的方案;
(五)校团委要明确全校各学生社团的挂靠管理关系。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由挂靠管理的团组织审核把关;
第九条 各单位的领导,对所属师生员工参加、从事各种校园文化活动负有教育、引导、规劝、组织、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大型校园文化活动,要向保卫处报安全预案。保卫处依法维护校园公共秩序,及时制止非法活动和行为。
第三章 校园文化活动组织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必须能够丰富提高广大师生的精神文化生活品质,传播真、善、美,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
第十二条 各类校园文化活动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统筹有序开展,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校内主办单位,承担并落实“安全第一”的责任。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事前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校内主办单位的责任领导要全程参加活动,以便及时、有效、有序防止和应对意外事故,不得组织没有安全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活动。
第十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校内主办单位,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把爱护校园一草一木、维护活动场所设施完好、保持活动场所清洁卫生的文明习惯,作为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基本内容来落实。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我校组织文化活动,必须事前由校内联系协调的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已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的,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阵地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校内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实行事前申请、审批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全校各单位对所属办公场所、教室、实验室、文化活动场所、文化设施、器材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交流传播阵地等,负有管理、维护责任。
(一)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管理责任人,审定活动组织者和活动内容,禁止为一切非法活动和不良信息传播提供任何条件;
(二)各单位要对所属场地及设施进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必要的安全文明活动提示牌,确保活动场地及设施能合法、安全、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十八条 总务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对校园景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依法制止破坏行为、依法制止违章建筑。
第十九条 批准校内场地从事照相、摄像和影视播映等文化传播活动,批准单位要承担管理责任,确认其有合法播映的资质禁止制作、传播非法出版物、影视作品,严禁从事和组织黄、赌、毒活动。
关于加强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
研讨会的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宣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学校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9]27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各级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制度>的通知》(藏党宣发[2019]4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工作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阵地,在加强理论学习研究宣传、形势政策教育、学术研讨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西藏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确学校各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 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的思想引领、价值取向、舆论引导、精神激励、文化支撑作用,努力提升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学校党委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把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作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做到可管可控,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和平台。
二、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学校各部门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分析研判。
第六条 理论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学懂弄通做实,组织引导党员干部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三)组织开展理论宣讲,发挥学校宣讲工作队伍和平台作用,面向教职工开展对象化、分众化、互动化、通俗化宣传活动,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
(四)加强理论宣传阵地建设,组织开展理论宣传和引导,对错误思潮、错误观点进行辨析批驳;
(五)加强理论研究,深化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重大实践经验总结研究。
第七条 严格把好质量关,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有效提升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品味水平:
(一)必须围绕中心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本清源、守正创新,强化质量意识,勇于创新创造,更好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二)必须精心策划设计,抵制粗制滥造,打造更多高品质、高品位、高规格的品牌,让活动更加有思想、有筋骨、有温度;
(三)必须适应新形势下传播规律的发展变化,增强贴近时代的在场感、跟上变化的紧迫感,大力推动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工作创新,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传播方式,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八条 严格把好入口关,履行审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规定程序:
(一)举办上述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多个部门联合举办的活动,由排序第一的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二)学校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大型活动,必须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各部门举办上述活动,必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三)有境外人员参加上述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如》(中办发[2006]10号)规定执行,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四)在互联网上举办上述活动的,必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报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审核批准;
(五)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报告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有其他不适合作报告等情况的,应及时更换或停止举办;
(六)我校工作人员担任上述活动的报告人,必须经校党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担任报告人。
第九条 严格把好过程关,强化监督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进展情况:
(一)各部门在举办上述活动中,必须坚持鲜明政治导向,坚持内外有别,对不适合公开的内容,及时提醒参会媒体和与会者不得报道和传播;
(二)在举办上述活动中,若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时,必须当场予以制止,立即消除负面影响;
(三)在举办上述活动中,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审批的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
第十条 严格把好宣传关,正确把握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舆论导向:
(一)在举办上述活动中,新闻报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宣传纪律,稳妥把握可能涉及的热点敏感话题,准确拿捏公开报道的尺度,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在举办上述活动中,衍生产品若需发布,必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处置关,及时处置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突发问题:
(一)在举办上述活动中若出现思想倾向和意识形态的问题,必须积极主动予以处置,阻断错误言论传播,避免负面舆情持续发酵;
(二)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突发问题的情况,协调宣传、图网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应对和补救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不良影响。
三、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追责问责,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舆论导向、处置突发问题等履职不力的;
(二)在处置突发问题时,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的情况,没有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反映的;
(四)对发表不当言论的报告人,报告人所在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
个人在媒体平台恶意传播错误言论的;
其它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按照责任划分追责。
四、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西藏藏医药大学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申报备案表(校内举办)
附件2:西藏藏医药大学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申报备案表(学校专家受邀外出主讲)
附件1:西藏藏医药大学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申报备案表(校内举办)
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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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日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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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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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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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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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情人 基本情况 (如为多人,可另附纸说明)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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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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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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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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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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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请人单位是否批准 |
□是 □否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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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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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意见(须主要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校党委宣传部意见 |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主要领导意见 |
校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1.申报备案应提前进行。
2.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活动的报告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未经所在单位批准的,主办单位不得邀请担任报告人。
3.校内专家无须主要领导签字。
4.申报备案表须在校党委宣传部存档。
附件2:西藏藏医药大学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申报备案表(学校专家受邀外出主讲)
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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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日期、地点 |
|
主办单位 |
|
组织人 |
|
手 机 |
|
被邀情人 基本情况 (如为多人,可另附纸说明) |
姓 名 |
|
性 别 |
|
工作单位 |
|
职称职务 |
|
政治面貌 |
|
被邀请人单位是否批准 |
□是 □否 |
主要内容 |
|
参加人员 |
|
所在部门意见(须主要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校党委宣传部意见 |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主要领导意见 |
校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1.申报备案应提前进行。
2.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活动的报告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未经所在单位批准的,主办单位不得邀请担任报告人。
3.校内专家无须主要领导签字。
4.申报备案表须在校党委宣传部存档。
第六章 校园文化宣传管理
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一)校园文化活动的校内新闻宣传,由职责单位负责采写,报校党委宣传部;
(二)需要邀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要提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已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的,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制作、印发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宣传品,要报宣传部批准;已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的,要报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宣传标语的设置管理。
(一)校园文化活动现场的会标、宣传标语(版面),由校内主办单位根据活动主题和内容审定、布置,禁止设置纯商业运营的宣传标语;除在一段时期内仍具有宣传意义的标语(版面)外,活动主办方应于活动结束后的当天、或三天内及时撤除;
(二)校内各单位设置校园文化活动以外的宣传标语,应事前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
(三)保卫处依法及时处置在校内张帖、散发、聚集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活动;
(四)校内设置公告栏的张帖区。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师生进行贴、挂宣传品的文明教育和管理。保卫处和总务处要对在公告栏以外地方随意贴、挂广告的行为进行管理,必要时对各单位师生随意贴、挂广告的行为进行通报。
第七章 校园文化活动评比表彰
第二十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按需要、根据活动方案组织评比表彰。
第二十四条 评比表彰要做到办法、程序、结果公开,实行公平、公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不道德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校内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根据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必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校内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