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藏医药大学宣传工作,实现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使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以有利于团结、稳定、鼓劲的正面宣传为主,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提高新闻宣传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自觉服从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努力营造求真务实、积极进取、团结和谐、开拓创新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宣传工作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宣传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有关西藏藏医药大学的报刊新闻、网络新闻、电视节目、广播、声像制品、有关书籍及对外报道稿件、录像片、录音带、图片;适用于西藏藏医药大学所辖各部门和在职教职员工、离退休干部职工、学生。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一、宣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报道是指在学校内网络、宣传栏、广播等宣传平台,学校外报纸、刊物、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上公开刊播的关于学校情况的文字、图片、录音、影像等新闻稿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应急控制是指对学校以外各级各类新闻媒介即将报道或已经报道了和学校内部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宣传平台上出现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负面新闻的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宣传是指在学校以外的新闻媒介上发表的新闻宣传报道。
二、宣传工作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宣传工作管理范围和内容:
(一)学校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传达落实教育部、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宣传报道;
(三)各级领导参加学校活动、视察学校工作等发表的讲话、作出有关批示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学习落实自治区教育工委和教育厅、卫生厅等政府组成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宣传报道;
(五)学校出台的重要决策部署、规章制度、重大工作措施和学校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
(六)学校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直属部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成就和典型工作经验的宣传报道;
(七)发布学校接受教育部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组成部门各种检查和评价的结果;
(八)就社会关注的学校热点问题,阐述学校的主张,并及时、准确、客观地说明有关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解决问题的进度和结果;
(九)针对社会对学校所产生的误解、质疑、不实之词或舆论突发事件,及时向媒体发布正面的、客观的、真实的权威信息,释疑解惑,澄清事实;
(十)对学校内各部门宣传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对附属医院对内对外刊登宣传广告的管理与指导,对在职教职员工、离退休干部职工在公共媒介发表涉及西藏藏医药大学内容的管理与引导;
(十一)对学校内网络、宣传栏、广播站、宣传标语以及学校各部门自办的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的管理与指导;
(十二)对其他涉及西藏藏医药大学对内对外的形象宣传、数据公布、改革发展情况介绍等事项的管理与指导;
(十三)其他应该由宣传工作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三、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各部门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主管宣传工作(原则上是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一名通讯员负责具体工作,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七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各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宣传报道网络、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平台,发展宣传报道通讯员,培养宣传工作骨干,壮大宣传工作队伍。
四、宣传报道的报告审核制度
第八条 新闻宣传报告制度:
(一)学校各部门承办学校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需要邀请媒体采访报道,承办部门要提前一周以书面的形式将情况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
(二)学校各部门通讯员要及时将本部门采写的新闻稿件分别以纸质、电子版形式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其中纸质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审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学校各部门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
(四)学校各部门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五)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学生、离退休干部职工得到各类媒体采访通知时,必须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情况,经分管学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第九条 新闻宣传审核制度:
(一)学校各部门拟对内对外提供的广播、报纸稿件、图片等,必须有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后方可外送;
(二)拟在学校内部宣传平台上登载本部门的一般稿件必须有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发布;
(三)拟在学校内部宣传平台或新闻媒体上登载的主要稿件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报请分管学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发布;
(四)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稿件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核后发布;
(五)学校网络、宣传栏、广播站等刊播学校有关文件或学校领导讲话,需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分管学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
(六)按照“文责自负、审责连带”的原则,凡在学校一级网站选登的稿件必须署作者真名,署审稿部门或审稿人真名。各种宣传展板内容落底必须有承办部门真实名称。
第十条 媒体采访管理制度:
(一)各类媒体记者来学校采访,学校保卫处的门卫先看记者证和采访函并登记,联系学校党委宣传部接待,记者持学校党委宣传部开具的采访证明方可在学校内采访,学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和形式擅自接待;
(二)各类媒体采访学校领导或者向学校领导约稿,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部门的采访要求或采访提纲,报经学校受访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三)各类媒体采访学校内有关部门,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根据媒体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学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各部门确定接谈人后,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安排采访事宜;
(四)学校各部门应尽力满足记者的正当采访要求,使学校的亮点、特色、成就和师生员工的精神面貌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全面地宣传报道。凡涉及学校今后工作思路尚未发布的有关文件,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等问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相关材料;
(五)国外媒体或港澳台媒体记者来学校采访,须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外事部门批准并陪同;
(六)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要提高警惕,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假冒记者身份行骗。一经发现,师生员工均有义务告知学校保卫处和办公室、宣传部,由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制度:
(一)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根据需要举行对外新闻发布会。由学校党委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学校领导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学校任何部门及学校在职教职员工、离退休干部职工、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学校新闻发布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制定具体的方案;
(三)学校新闻发布会的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学校新闻发言人或学校相关部门草拟,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分管学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四)学校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筹安排,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五、负面新闻的应急控制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必须正确对待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深刻认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三条 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应把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列为主要成员,并把新闻应急控制措施纳入到学校安全和谐与维稳日常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驻藏记者站和西藏主要媒介的沟通与联系,建立紧密互动关系,形成良性的新闻宣传报道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到学校各部门开展采访、调研活动时,在了解其采访、调研活动有负面意图后,学校各部门必须尽快向学校党委报告。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处理并备案。
第十六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对已经在新闻媒介上公开发表反映学校的负面新闻报道,要及时与相关媒介联系,与作者沟通,力争在同一媒介上作出正面新闻宣传报道,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向学校党委汇报后方可发表。
第十八条 对外辟谣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学校任何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提供任何消息。
第十九条 凡发生突发性事件,要认真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维稳工作应急预案》,迅速控制突发事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切实做到:迅速到达现场;迅速上报情况;迅速准备通稿;迅速向自治区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迅速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防止负面报道的领导责任。对新闻媒体采访和反映的负面问题,责任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事态扩大化和复杂化,努力就地转化,消除负面影响。对迟报、瞒报、漏报负面报道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责任: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定期研究学校宣传工作,提出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分年度制订学校宣传工作计划,向学校各机关部门、系(部)、附属医院下达宣传任务;
(二)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三)分学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学校各机关部门、系(部)、附属医院及个人宣传工作给予考核和表彰;
(四)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协助学生工作处、团委、图书与网络信息中心管理学校网络、广播和宣传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责任: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宣传工作思路和办法;
(二)拟订本部门年度宣传工作计划;
(三)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宣传报道活动;
(四)对本部门对内对外宣传工作负第一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讯员责任:
(一)积极宣传报道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的成果,积极宣传本部门师生员工优秀事迹;
(二)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传送本部门的新闻宣传稿件、图片以及影(音)像制品;
(三)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四)参与接待和组织校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学校党委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点部门责任:
(一)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学校各项重大工作的公示;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向教育部、自治区党委、政府、教育工委、教育厅及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三)学校组织部负责干部、人事等动态情况的公布;
(四)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惠生政策、招生就业信息、学生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发布;
(五)学校团委负责涉及团学工作信息的公布。
第三章 宣传阵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宣传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为有效加强学校宣传阵地管理,进一步优化和净化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宣传阵地管理的对象包括各种宣传栏、公告栏、牌匾、校刊、广播站、网站、校史馆、实验标本中心、特藏部、博物馆等。
第三条 学校内悬挂(张贴)宣传品归口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学校内宣传品要求内容健康向上,紧扣活动主题,藏汉文语句通顺,书写规范。
第五条 学校内宣传品必须在指定场所张贴、悬挂、摆放,并标注落款,注明张贴部门及日期。学校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开展的宣传活动负责,包括宣传标语内容,宣传活动形式,宣传活动完成后场地清理等工作。
第六条 张贴海报、标语,摆放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只能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使用,并且不得破坏学校的设施、影响校园的卫生和绿化,不得妨碍交通。
第七条 宣传品要整洁、美观、安全可靠,并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撤除,若在使用期内遭受破坏致使宣传品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校容校貌的须马上收回。
第八条 学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许可,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
第九条 学校内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所使用的宣传阵地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栏专用,必须保证内容健康、真实、合法,符合张贴规范,并注意及时更新内容、定期保洁。
第十条 学校内各种宣传设施及宣传阵地任何部门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悬挂与政治形势教育、教学管理、办公信息、校园文化活动无关的宣传品。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本着“集中统筹、分工承办、规范有序、按时轮换”的原则,将学校宣传栏分配给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并对其使用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宣传栏的修建必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且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和规定的规格标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修建宣传栏。
第十三条 学校的节庆和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学校各部门的工作或活动的宣传报道一般由本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自办内部刊物须提出申请,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和备案,每期须送交学校党委宣传部一份。内部刊物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底对单位自办内部报刊进行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予以整顿或停办。
第十五条 学校广播站由学校学工处(团委)负责管理,播出的稿件内容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定。
第四章 宣传奖惩办法
发布在校园网主页上的信息,每条按30元进行奖励,发布在各部门二级网站上的信息按每条20元进行奖励。校园网主页信息数量由宣传部统计,二级网站信息数量由各部门统计,宣传部年终对各部门统一进行奖励。
第二条 根据各部门在校园网主页上发布的信息数量和部门二级网站管理情况,由宣传部评选年度“宣传工作先进集体”3名,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根据在校园网主页和二级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由宣传部评选年度“宣传工作先进个人”3名,同一部门只选取一名,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四条 对于校园网和二级网站更新管理,发生重大问题、过错,受到上级单位或学校层面处分的部门,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参与评优。
第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西藏藏医药大学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或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对未经批准擅自以西藏藏医药大学名义或涉及西藏藏医药大学内容登载各类广告、对未经批准擅自以西藏藏医药大学专家的身份在媒体或社会活动中从事与学校无关的事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各部门及在职教职员工、学生、离退休干部职工,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对造成泄密的按自治区相关保密规定处理。同时,西藏藏医药大学对以上行为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视为一般行政事故;接受采访导致失实报道及不良影响,视为严重行政事故;接受采访导致失实报道及恶劣影响,视为重大行政事故。出现以上事故,将依照《西藏藏医药大学行政管理办法(试行)》,对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部门严肃处理。 同时,西藏藏医药大学对以上行为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校园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校园LED电子显示屏包括:校园内各楼上悬挂的电子显示屏。
第二条 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原则
(一)按照学校统一分配,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学校层面的电子显示屏,划分给部门的电子显示屏由各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对需要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查,确保其健康、积极、实用。
第三条 LED电子显示屏播放内容
(一)CCTV电视新闻、西藏电视新闻、国际国内重大文体活动;
(二)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重要来宾来访和专家讲学的欢迎标语,以及学校重要的通知、公告、公示等;
(三)学校建设发展的突出成果;
(四)校内开展重要的教学科研活动及其它重要活动的信息;
(五)有关专题片和主题宣传的内容;
(六)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信息;
(七)其它需播放的信息。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的LED电子显示屏的播放和审批
(一)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的LED 电子显示屏的管理和节目播放工作由宣传部负责。宣传部指定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播放工作,并由一名负责同志分管。
(二)校内各部门如需使用LED电子显示屏,需填写《西藏藏医药大学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详细说明播放内容、播放时间等,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加盖部门印章后,于播放前一天送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安排播放。
(三)凡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重要来宾来访、专家讲学、学校重大活动的信息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查,其他信息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
第五条 对不符合要求和未经审批的信息发布内容,学校党委宣传部有权拒绝发布。
第六条 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未经审批擅自播出或审查不严导致信息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 西藏藏医药大学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
附件:
西藏藏医药大学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请发布内容 |
|
发布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联系人 |
姓名 |
部门 |
联系手机号 |
|
|
|
使用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字) |
(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宣传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要求) |
|
宣传部联系电话:6353547